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賠償協議顯失公平的,可予撤銷!
來源: 汪正樓律師
裁判要旨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就支付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如果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勞動者請求撤銷的,應予支持。
簡要案情
周某原系某公司員工。2016年8月2日,周某上班途中摔倒受傷,后被認定為工傷,經鑒定為六級傷殘。2018年被認定為智力殘疾人,監護人為其妻子顧某。2020年9月21日,周某在顧某陪同下至公司簽署辭職申請,載明因個人原因辭職。
同日,該公司與周某簽署《協議書》,載明周某在主動辭職的前提下,雙方協商由該公司支付周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萬元。周某向公司出具收條。后周某主張《協議書》內容顯失公平,請求撤銷該協議并要求該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8萬元。該爭議經勞動仲裁后,訴至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周某構成工傷六級傷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該公司應當支付周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8萬元。周某與該公司簽署《協議書》約定該公司僅支付周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萬元,遠低于法定標準8萬元,顯失公平,周某請求撤銷該協議,應予支持。最終判決某公司向周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差額6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提醒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署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相關補償等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協議時,不得在勞動者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的情況下與其簽訂明顯不公平的協議。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釋明可獲得賠償的數額,履行告知義務,除非勞動者在明知的情況下做出放棄權利的意思表示,否則協商的數額與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法定權益相差甚遠,存在違背公平原則,可能導致協議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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